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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规范旅游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浏览数:25次
来源:浙江省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3-10-16 ZJSP37-2013-0003 浙旅管理〔2013〕218号 各市(含义乌)旅游局(委): 为贯彻实施《旅游法》,进一步规范旅游行政许可事项,根据《旅游法》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现将《旅游法》实施后调整规范旅游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行社设立 1、《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中“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2、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经营场所的证明(1年以上租房协议、房产证复印件);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2台以上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电脑及开通网络的发票复印件);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拟任经理人员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证明; (9)拟任计调人员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证明; (10)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拟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游的导游证复印件、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如新设立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为30人,则申请人须上传30*20%=6人导游证及劳动合同扫描件。) 3、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在2014年10月1日前,应当具备《旅游法》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 二、关于导游证的取得 1、导游资格考试继续按现行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是指订立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3、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未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申请导游证,应当依法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依法成立的导游协会、旅游协会成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内设的相应工作部门。 三、关于领队证的取得 1、《旅游法》第三十九条中“相应的学历”,是指大专以上学历;“相应的语言能力”,是指与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相对应的语言能力;“相应的旅游从业经历”,是指2年以上旅行社相关岗位从业经历。 2、新申请领队证,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1)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 (2)申请领队证人员的导游证复印件; (3)申请领队证人员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领队证人员的大专以上学历证明; (5)与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相对应的语言能力证明; (6)组团社出具的申请领队证人员2年以上旅行社相关岗位从业经历证明。 3、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领队证的人员,在2016年10月1日前,应当具备《旅游法》规定的相应条件。 四、省旅游局已对旅行社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相关升级,将于10月1日正式上线使用。 五、各市旅游局(委)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规范和调整各项旅游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使之适用《旅游法》的规定。调整后的旅游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应及时告知各有关申请对象,并及时报送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备案。 六、请各市旅游局(委)注意搜集本部门以及本地区各旅行社在使用省局旅行社业务管理系统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省旅游局,以改进和完善管理系统。 浙江省旅游局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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