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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团队文明旅游工作的通知浏览数:36次
来源:浙江省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3-8-23 浙旅管理〔2013〕197号 各市(含义乌)旅游局(委): 为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对加强公民文明旅游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我省提升公民出境旅游文明素质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旅游团队文明旅游工作,提升公民文明旅游意识和旅游行业文明程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明出游,事关国家民族形象,也事关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近年来,随着我省出游人数的大幅增长,旅游文明礼仪和行为规范的宣传教育、引导管理方法单一与现实环境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在出境旅游中,一些游客公德意识缺失、行为失范、不守公共秩序、不懂文明礼仪、漠视当地法纪等有损国格人格、有悖公德、有碍观瞻的不文明行为屡屡出现,造成不良影响,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做好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工作,提升公民出境旅游文明素质,越来越成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各自区域内旅游企事业单位开展文明旅游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二、营造浓厚的文明旅游工作宣传氛围 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在文明旅游工作中的推动作用,把文明出境旅游与树立国家形象、浙江形象结合起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旅游公益宣传活动,扩大宣传覆盖面,在旅行社、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旅游车船等各类旅游服务场所,引导游客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民俗习惯。加强《旅游法》宣传,引导教育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文明出游规范;鼓励游客相互提醒,及时制止不文明行为,做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文明使者。 三、切实加强对旅游团队的文明旅游宣传引导 各组团旅行社要切实承担起教育引导游客的职责,将《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张贴,并将《公约》、《指南》作为旅游合同附件,在签订旅游合同时着重向游客进行说明,宣传倡导文明旅游理念,引导游客在旅游过程中注重言谈举止、注重自身文明形象。建立健全出游行前说明制度,将旅游安全教育与文明旅游宣传引导有机结合,向参团游客主动介绍旅游目的地有关情况、境外目的地法律规定、旅游注意事项等内容。 导游、领队在旅游行程中,要将文明旅游宣传引导纳入讲解之中,将文明旅游、安全旅游等注意事项向游客予以及时告知和提示;在游览过程中,当不文明情况发生时,导游、领队要及时对游客予以提醒和警示,引导游客守秩序、护环境,使用文明用语,注重自身言行。 各级旅游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定制度、定规则、发倡议等方式,督促旅游企业规范经营、文明服务,让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把文明旅游与现代经营管理结合起来。督促导游、领队把文明旅游的观念意识、行为习惯及时传播给参团游客,主动承担起文明旅游的宣传、服务和引导责任。 四、认真做好出境游团队全程管理 各出境游组团社要抓住关键环节,认真做好出境游团队的全程管理。要强化合同管理,出境游组团社必须与境外地接社签订规范、完备的合同,必须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行社的权利义务,也要明确游客文明旅游应承担的责任。要加强对出境游领队的管理,要求领队发挥好组织、协调、引导旅游团队的作用,及时处理好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跟踪掌握团队行程情况,遇有突发事件及时协调处理。 五、切实加强对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内旅行社开展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建立完善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工作的检查考核机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旅行社和导游领队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管理和评价,将文明旅游宣传引导情况纳入品质旅行社评定内容,建立导游和领队全程文明旅游宣传引导责任制,将文明旅游宣传工作的要求,纳入导游领队资格考试、日常培训和年度培训考核中,对未能有效履行文明旅游宣传引导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导游、领队和旅行社,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整改。 浙江省旅游局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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