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风景旅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团体名称为苍南县风景旅游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性质 本团体是由苍南县内旅游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与旅游相关组织及人士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县旅游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宣传、倡导文明旅游,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保障行业公平、健康、有序。为促进我县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我县加快迈入旅游强县发挥应有作用,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苍南县风景旅游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苍南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团体会址设在苍南县灵溪镇河滨路18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协助贯彻执行,完善法制建设,倡导和推进文明旅游;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实行自律的行业规则,并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引导诚信经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三)对涉及本行业发展、改革及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争取政策的支持,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行业管理基础性工作。参与相关法规、政策的调研,参与制定、修订并推动实施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反馈、报送等工作,推动品质提升,提高服务质量; (五)接受政府部分转移的相关职能和委托的购买服务,积极参与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共服务; (六)组织和协助开展参观考察、学术研讨、信息交流、业务咨询、会展招商、旅游展览、宣传促销、新产品和新线路推广、新标准推广、技能比赛、专业培训等工作; (七)做好本团体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平台的维护和运营,发挥宣传推广苍南旅游的主平台作用; (八)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九)依法从事有利于行业发展和会员利益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团体会员单位可推荐代表一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席本会会议,称为会员代表。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支持和承担本团体工作;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颁发会员证书,交纳会费,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它服务; (三)对本团体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本团体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本团体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团体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地址、通讯变更情况; (六)接受本团体的评议和调解; (七)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团体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无特殊原因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和行业规则,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研究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和计划,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通过本团体的行规和行约; (十一)决定本团体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一届。监事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报告,并提出提案;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 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副会长人选实行“岗位确认”原则。因机构变化和人事变动,原任理事、副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调整和增补意见,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员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聘人员另行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 1 月 1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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