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风景旅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苍南县风景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全县范围内各风景名胜(旅游)区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专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我县风景旅游事业服务,维护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和情况,传达和贯彻执行政府意图,协助政府部门组织会员开展专业活动,在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从而促进我县风景旅游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始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苍南县风景旅游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苍南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1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坚持贯彻“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抵制和纠正违反原则的行为,维护风景旅游事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风景旅游相关课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风景旅游有关政策、规章和措施的建议;
(三)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表彰对风景旅游事业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编印内部交流资料,探讨风景旅游工作中的情况和经验,互通信息,增强合作;
(五)组织风景、旅游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参观考察,开展风景旅游专业咨询服务活动;
(六)做好风景旅游事业的宣传工作,组织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出版;
(七)组织有关专家和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参与风景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考评论证和科学研究活动;
(八)开展与省内外同业组织的业务交流;
(九)关心风景旅游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帮助解决问题,依法维护本会会员(单位)的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吸收少量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支持和承担本协会工作;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关心支持风景旅游事业,在本协会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自愿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地处苍南县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件;
(四)会员入会按规定履行入会手续。1、单位会员:具备会员条件的单位可向本会直接申请;2、个人会员:由本会单位会员推荐或由两名本会个人会员介绍。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先取得本协会有关资料及信息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财务开支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状况,提供有关资料或论文。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损害我县风景旅游业的信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处分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状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研究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和计划,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四)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协会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状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员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状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或外聘人员另行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2012年12月4日由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苍南县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